按照《吉林省乡村振兴局 中共吉林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吉林省财政厅bwin体育,bwin在线印发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吉乡振联〔2021〕20号)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持续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bwin体育,bwin在线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部署要求,坚持省负总责、市县乡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坚持精准方略,按照现有资产管理制度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要求,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充分发挥扶贫项目资产效益,确保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实现乡村振兴提供坚强保障。
二、工作原则
坚持依法依规,突出帮扶特性。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要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集体资产管 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扶贫项目资产受益群众的特殊性,资产权属和收益权尽量下沉。
坚持权责明晰,实施分类管理。按产权归属落实后续管理责任。扶贫项目资产由乡镇政府负责统筹。根据不同类别扶贫项目资产属性,落实各级监管责任。注重发挥村级组织作用。分类施策,完善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引导群众参与。提高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和运营透明度。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切实保障受益群众扶贫项目产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坚持因地制宜,规范有序实施。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的资金来源、资产类型、资产权属、受益范围等,结合地方实际确定管理方式,建立资产台账和运营管护、收益分配、资产处置等管理制度,有序推进资产确权登记,实现扶贫项目资产高效运转,持续发挥效益。
三、主要措施
(一)摸清扶贫项目资产底数,对扶贫项目资产分类进行摸底。
1.扶贫项目资产范围
党的十八大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彩票公益金、行业扶贫资金、土地增减挂政策和地方政府债券用于扶贫的资金、东西部扶贫协作和中央单位定点帮扶资金、社会捐赠和对口帮扶资金等投入形成的扶贫项目资产。
2.扶贫项目资产类别
(1)经营性资产主要为具有经营性质的产业就业类项目固定资产及权益性资产,包括农林牧渔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设备、仓储物流设施设备、经营性旅游和电商服务设施设备、经营性基础设施、光伏电站和以资金投入形成的股权、债权权益性资产等。
(2)公益性资产主要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包括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饮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电力、网络设施等方面的资产。
(3)到户类资产主要为通过财政补助等形式帮助贫困户发展所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包括到户产业、安全住房、入户安全饮水设施、广播电视等。
3.扶贫项目资产摸底
以区为单位,采取条块结合方式进行。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区财政局负责提供资金拨付清单,由各行业部门、乡(镇)和红旗街道按照扶贫项目资产范围,参照财政局资金拨付清单对本行业部门或乡 (镇)、红旗街道、村组织实施的扶贫项目逐年逐个进行全面摸底,形成行业部门、乡(镇)和红旗街道扶贫项目资产清单。对区财政局提供资金拨付清单以外的扶贫项目资产,由乡 (镇)、红旗街道组织行政村进行摸底,纳入乡 (镇)、红旗街道扶贫项目资产清单。区乡村振兴局牵头,统筹对行业部门和乡 (镇)、红旗街道扶贫项目资产清单进行比对,核实确认后,形成全区扶贫项目资产清单。
4.摸底情况公示公告
到村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由乡 (镇)、红旗街道、行政村共同组织在村内公示,属于国有资产的由区政府统一组织在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0天,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二)有序推进确权登记和资产移交
结合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按照 “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稳妥推进符合条件的扶贫项目资产确权登记,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相关管理体系。
1.科学界定资产权属
依据项目的资金构成和项目实施方式,可将扶贫项目资产产权界定为单一主体或多个主体。对于产权无法清晰界定的,由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实际情况,确定产权归属。
(1)对经营性资产,根据资金来源、受益范围、管理需要等明确权属,尽可能明确到获得收益的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等。难以明确到个人的扶贫项目资产,原则上应明确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范围,并按照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要求有序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对跨乡 (镇)、跨红旗街道及跨村实施项目形成的经营性资产,由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确权为村集体资产或国有资产,指定行业部门或乡 (镇)、红旗街道按照有关规定负责管理。
(2)对公益性资产,项目建成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手续,按照行业相关要求进行确权和管理,属于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的,遵循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乡 (镇)、红旗街道、行政村自行组织实施且不属于行业主管部门管理范围的项目资产,由区政府确定资产产权归属。
(3)到户类资产归农户所有。
2.做好资产登记移交
区政府组织各主管部门指导项目建设 (业主)单位建立资产台账,登记造册,做好资产移交,并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系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对属于不动产的,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办理确权登记。对同一项目分年实施或分部门投入形成的资产进行合并,建立统一的扶贫项目资产登记台账。登记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际投入、资产名称、资产类别、购建年度、资产原值、资产状态、资产属性、资产形态、移交时间、所有权人、管护单位、主管单位等。
扶贫项目资产使用变动情况需及时补充登记,对行政区划调整的,由原项目所在乡(镇)、红旗街道提供资产信息,扶贫项目资产所在地进行登记。
到户类扶贫项目资产由农户自行管理,所在村进行资产登记。
(三)落实后续管理责任
区政府负责统筹指导和监督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乡(镇)政府、红旗街道办事处履行域内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主体责任,制定本乡(镇)、红旗街道扶贫项目资产目录,明确相关管理责任清单。乡 (镇)政府、红旗街道办事处负责扶贫项目资产后续运营的日常监管,常态化组织开展资产运营管护和监督检查。对确权到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村级组织要担负起监管责任。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根据行业领域资产管理制度和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四)规范后续管护运营
根据扶贫项目资产特点,明确产权主体管护责任,探索多形式、多层次、多样化的管护模式。
1.经营性资产
要加强运营管理,完善运营方案,确定运营主体、经营方式和期限,明确运营各方权利义务,做好风险防控。
(1)经营主体,可采取民主决策、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规范程序和标准,从财务管理健全、经营状况良好、经济实力较强、诚信守约的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选择。属于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2)经营方式,可采取村集体自营、合作经营、农户承包、租赁、联营、委托经营、股份合作等。经营主体和经营方式未经扶贫项目资产产权主体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属于村集体的扶贫项目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动,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后,报乡 (镇)、红旗街道,村级联建扶贫项目资产经营方式发生转变,由各联建村 “两委”提出申请,经乡 (镇)政府、红旗街道办事处复核后,报区政府确定,属于国有的扶贫项目资产,按照国有资产规定管理。
(3)权利义务,除村集体自营外,扶贫项目资产经营各方应签订经营协议或合同,明确经营方式、利益联结机制、经营期限、收益分配、风险防控、违约责任等,同时明确经营主体扶贫项目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4)风险防控,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若项目资产面临较大的经营困难或出现持续亏损,难以保障收益时,实施主体应利用自有资金购买受益群众和村集体的收益权或股份。经营风险较高的项目,实施主体应当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分散和降低经营风险,增强履约偿付能力。鼓励采取购买保险的方式,抵御自然灾害、市场变动等风险。
(5)后续运营管护,原则上由经营主体负责运营管护,也可根据实际,探索实行集中统一管护。专业性较强的,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明确管护主体和责任人。管护经费根据运营方案原则上从经营收益中列支。
2.公益性资产
要加强后续管护,完善管护标准和规范,由相应的产权主体落实管护责任人和管护经费。管护力量不足的,可通过调整优化现有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优先聘请符合条件的脱贫人口和监测对象参与管护。属于村集体的公益性资产管护经费,可由村集体经营收益解决。落实受益群众责任,引导其参与管护和运营。
3.到户类资产
由农户自行管理,村级组织和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帮扶,使到户扶贫项目资产更好地发挥效益。
(五)规范资产收益分配使用
在保障经营性资产持续发挥效益的基础上,要规范收益分配程序、方式和使用。
1.分配原则
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按照现行资产管理制度实施。对于制度未予明确规定的,应通过民主决策程序提出具体分配方案,体现精准和差异化扶持,并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2.分配程序
履行“村提方案、乡(镇)审核、区级备案”的程序进行分配,分配计划或方案要在村级公示公告。收益分配过程中,乡(镇)、红旗街道及驻村工作队应进行指导监督。
3.分配方式
属于村集体的资产收益,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鼓励采取公益性岗位、参加村内项目建设和发展等劳动增收方式进行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对无劳动能力群众收益分配,可由产权主体设置一些遵守村规民约等前置条件和标准进行分配,严禁采用简单发钱发物,一分了之的做法。
4.收益使用
扶贫项目资产收益及按规定提取的公积公益金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包括公益岗补助、项目运营维护、村级公益事业和实施新的项目等。
(六)严格项目资产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置国有和集体扶贫项目资产。确需处置的,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有关
规定,履行相应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
1.资产处置程序和方式
产权主体和相关监管主体要根据扶贫项目资产运营状况,每年年初对上年度的扶贫项目资产运行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资产运行不良、长期闲置、无法使用或达到使用年限、所有权或使用权发生转移,以及因管理不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等造成非正常损失、确需处置的,按照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相关管理规定程序和审批手续进行规范处置,到户扶贫项目资产的处置,由村级组织有关部门进行指导。以个人、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入股或参股企业等经营主体的,应明确股权的退出办法和处置方式等。
2.资产处置收入使用
属于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收入,应重新安排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全面实现乡村振兴,属于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3.资产的抵押担保
将扶贫项目资产进行抵押担保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工作保障
(一)强化统筹推进。要充分发挥扶贫资产效益,确保扶贫资产保值增值增效,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区乡村振兴局要强化扶贫项目资产管理主体责任,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层层压实各行业部门和乡(镇)、红旗街道责任。各行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明确管理责任,密切配合,共同将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各项工作落实到位;乡(镇)政府、红旗街道办事处对本地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履行主体责任,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或实施细则。
(二)强化资产监督。加强对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情况的纪律监督、审计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等。发挥驻村工作队、村务监督委员会等监督作用;严格落实公告公示制度,及时公布扶贫项目资产运营、收益分配、处置等情况。对贪占挪用、违规处置扶贫项目资产及收益等各类行为,依纪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三)注重工作实效。扶贫项目资产管理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特别是对已经签订协议的产业扶贫项目、入股项目,要充分考虑市场主体的权益;对社会资金投入产业或其他项目形成的资本和各类实物资产,要充分考虑社会帮扶主体的权利;对当前已产生社会经济效益的扶贫项目资产,要注意总结推广经验。
(四)坚持问题导向。各乡(镇)、红旗街道在扶贫项目资产摸底过程中,要坚持问题导向,对扶贫项目资产存在闲置、收益率低、经营管理混乱等问题,要立行立改,真改实改,及时整改到位,坚决杜绝视而不管、久拖不决的现象发生,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行。
(五)做好政策衔接。各乡(镇)、红旗街道、各行业部门要把抓实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作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重要抓手,强化“一盘棋”意识,及时完善我区扶贫项目资产管理办法。